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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4
https://www.twea.org.tw/custom_98209.html 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台灣水環境再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協會名稱為台灣水環境再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第 二 條 本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從事台灣水環境再生及資源化之學術研發、教育宣導、推廣、訓練、獎勵及國內外技術交流等為宗旨。第 三 條 本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四 條 本協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第 五 條 本協會之任務如左:一、自來水及廢污水淨化、再生及污泥資源化利用技術之研發及推廣。二、下水道及中水道技術研發、訓練及推廣。三、雨水收集利用技術之研發及推廣。四、地下水淨化利用技術研發及推廣。五、海水淡化利用技術之研發及推廣。六、水體及水岸環境再生之研發及推廣。七、城鄉水平衡之研發及推廣。八、水環境再生著作及刊物之印行。九、水環境再生資源化教育推廣、訓練及獎勵。十、國內外水環境再生技術之交流。十一、其他有關水環境再生技術事項。第 六 條 本協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協會會員分左列四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公私機關團體。三、永久會員:為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之會員。四、贊助會員:贊助本協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代表一至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協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協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 十五 條  本協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等,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協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協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秘書長、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水再生利用專案推動辦公室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等,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協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協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協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協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可解散之。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左:一、入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費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個人常年會費每年繳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常年會費每年繳費新台幣伍仟元。三、永久會費:個人永久會費一次繳交四千元或累計繳交常年會費五千元,團體永久會費一次繳交四萬元或累計繳交常年會費五萬元。四、事業費。五、各界捐款。六、委託收益。七、基金及其孳息。八、其他收入。前述第二及第三款之收費標準,由理事會擬訂,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監事會通過後,再提會員大會通過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三年十月一日台內團字第103030994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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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台灣水環境再生協會

台灣水環境再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協會名稱為台灣水環境再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 二 條 本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從事台灣水環境再生及資源化之學術研發、教育宣導、推廣、訓練、獎勵及國內外技術交流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協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自來水及廢污水淨化、再生及污泥資源化利用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二、下水道及中水道技術研發、訓練及推廣。
三、雨水收集利用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四、地下水淨化利用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海水淡化利用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六、水體及水岸環境再生之研發及推廣。
七、城鄉水平衡之研發及推廣。
八、水環境再生著作及刊物之印行。
九、水環境再生資源化教育推廣、訓練及獎勵。
十、國內外水環境再生技術之交流。
十一、其他有關水環境再生技術事項。
第 六 條 本協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協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公私機關團體。
三、永久會員:為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之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協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代表一至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協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協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協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等,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協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協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秘書長、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水再生利用專案推動辦公室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等,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協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協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協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協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可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費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常年會費每年繳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常年會費每年繳費新台幣伍仟元。
三、永久會費:個人永久會費一次繳交四千元或累計繳交常年會費五千元,團體永久會費一次繳交四萬元或累計繳交常年會費五萬元。
四、事業費。
五、各界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前述第二及第三款之收費標準,由理事會擬訂,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監事會通過後,再提會員大會通過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三年十月一日台內團字第1030309940號函准予備查